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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都市质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 | 编辑:宜昌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03-09 11:25:45 | | |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增强执法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日前,宜都市质监局出台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该制度详细规定了案件主办人从调查案件到办结案件全过程的职责,并把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运作规范、遵章守纪列入对案件主办人的考核内容。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调查过程负责,对办案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因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证据不充分造成案件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等情况的,案件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行政执法办案制度的新尝试,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依法管辖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派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一名或若干名案件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的制度。其中,案件主办人主持调查取证,并对办案程序和案件事实负主要责任。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将有效改变过去执法工作中存在"案件大家办,责任无人担"的弊端,有利于规范质监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形成"责权明晰、责任到人、重视质量、奖罚分明"的执法办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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